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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做成了“债主”,申万宏源证券“起诉”客户大股东

 小尚

证券市场做市这事儿,现在看来还是有点“风险”的。

日前,相关网站披露了一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周河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息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在担任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抚州苍源”)做市商期间,产生库存股增加,合计持股数大幅增长。

该公司和抚州苍源的大股东周河龙双方签署协议,被告同意按一定价格回购。但麻烦的是,被告“零零星星”的付款,都没凑到首期股份转让款的金额。

最终,申万宏源证券选择起诉了周河龙。

做市增加持股

相关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申万宏源证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7.42元的价格取得了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

2015年6月17日,抚州苍源发布了公司关于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 公司股票转让方式于2015年6月19日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申万宏源证券为做市商之一。

此后,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抚州苍源的做市商为该公司提供报价服务,期间,原告产生库存股共计增加325.5万股,原告合计持股数量为375.5万股。

签订“回购”协议

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申万宏源证券与周河龙关于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约定,转让方为甲方申万宏源证券,受让方为乙方周河龙;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75.5万股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按每股4.6元回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

股份转让分三期进行,具体转让及支付安排如下:

首期股份转让数量为112.65万股对应首期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518.19万元,乙方在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如本协议生效日晚于2018年8月31日的,首期股份转让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数量为150.2万股,对应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为690.92万元,乙方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数量为112.65万股,对应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为518.19万元,乙方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则甲方获得的现金分红不从股份转让款中扣除;乙方支付每期股份转让款之日为该期股份转让的股份交割日,股份交割日后,该期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以及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所有权益由乙方享有,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不影响股份转让数量、价格;

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首付款”都没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周河龙通过杨金华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转让款。

其中2019年6月24日提供杨金华支付原告100万元,2020年1月3日提供杨金华支付原告200万元,2020年5月26日通过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0万元,2020年8月27日通过金华支付原告30万元,2020年11月16日通过杨金华支付原告20万元,2021年1月29日通过杨金华支付原告20万元,2021年3月29日通过杨金华支付原告20万元。

也就是说,算下来,被告仅支付了440万元的转让款,尚不及协议首期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518.19万元的金额。

2018年8月21日,抚州苍源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启动从新三板的摘牌流程。

法院判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周河龙关于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单、银行转款凭证、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与周河龙关于抚州苍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原被告分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根据该协议约定,协议约定的抚州苍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交易之自然日起协议生效,根据抚州苍源发布的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8月2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该生效日期早于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支付转让款的时间,故被告周河龙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转款凭证,被告仅支付了440万元的转让款,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尚欠原告转让款1287.3万元,被告对此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周河龙未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转让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周河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转让款1287.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38元减半收取49519元由被告周河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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